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六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一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志卿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一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黃素珍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柒萬元│0000000│││││桃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