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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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性自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均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