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琮勝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琮勝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