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憲英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憲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憲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聲請書誤載為臺南監獄)。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洪憲英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雖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下簡稱為臺中高分院),嗣亦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於99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案經上訴,由臺中高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122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
4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上開4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8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9月29日入監執行上開等案件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2年7月10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紙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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