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885號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木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忠誠蔬果商行、 林正熙陳惠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忠誠蔬果商行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並提出工商登記表。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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