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31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7年9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李玉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