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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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1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12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家凱選任辯護人鄭崇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3745、28003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中金簡字第7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2日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被告洪家凱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1年8月12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茲因本案有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而為判決之情形,爰裁定撤銷本院上開裁定,並再開辯論,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陳韋仁法官江健鋒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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