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馮祥文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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