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慧明被告何中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慧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中明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書誤繕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何慧明出具現金保證後將之釋放。茲被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100年12月26日南市警永偵字第1000032782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在監在押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10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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