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受處分人黃筠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4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筠庭因竊盜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受處分人黃筠庭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4月14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65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刑人於98年8月2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處分,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經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1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1010455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3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13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憑。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宋松璟法官蘇素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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