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1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泰昌受刑人陳泓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泰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泓佑因犯竊盜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由具保人陳泰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泓佑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法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7月1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本院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具保人願保事項單各一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陳泓佑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各一份在卷可稽,且檢察官通知具保人陳泰昌於99年10月21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事實,亦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送達證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徐晨芳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