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358號上訴人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詮弘工程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建字第35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部分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9萬53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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