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更(一)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42號上訴人 彭耀華 即彭耀華建築師事務所被上訴人空軍第四九九戰術.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 律師複代理人 鄭凱威 律師
林靜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事由欄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100年9月27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2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滕允潔法官劉勝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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