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25號上訴人勤萬成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威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626,946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第107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779.2㎡)+(第107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313.96㎡)+(第1083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300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1.54㎡)+(第108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8,167元×被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267.58㎡)=35,626,9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8,3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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