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減刑後徒刑欄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彭淑芳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4年6月6日至同年│95年1月7日│95年1月6日│││9月1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94│95│95││案├───┼────────┼────────┼────────┤│年│字│毒偵│偵│毒偵││號├───┼────────┼────────┼────────┤│度│號│2147│374│646│├───┼───┼────────┼────────┼────────┤││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4│95│95││最│案├─┼────────┼────────┼────────┤│││字│易│基簡│易││後│號├─┼────────┼────────┼────────┤│││號│386│261│134││事├─┼─┼────────┼────────┼────────┤││判│年│94│95│95││實│決├─┼────────┼────────┼────────┤││日│月│10│3│7││審│期├─┼────────┼────────┼────────┤│││日│7│31│31│├───┼─┴─┼────────┼────────┼────────┤││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年│94│95│95││確│案├─┼────────┼────────┼────────┤│││字│易│基簡│易││定│號├─┼────────┼────────┼────────┤│││號│386│261│134││日├─┼─┼────────┼────────┼────────┤││確│年│95│95│95││期│定├─┼────────┼────────┼────────┤││日│月│1│5│8│││期├─┼────────┼────────┼────────┤│││日│17│1│28│├───┴─┴─┼────────┼────────┼────────┤│合於中華民國九│是│是│是││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第375號│字第1054號│字第1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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