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754號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前為原中央信託局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庚○○複代理人戊○○
辛○○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丁○○○原住臺
乙○○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3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億肆仟柒佰叁拾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億壹仟伍佰柒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於授信綜合額度契約第13條約定,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又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央信託局)起訴後,於民國96年7月1日併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銀行),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其於合併後,由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承受訴訟,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霸公司)邀同被告丁○○○、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1年12月3日與中央信託局簽訂0000-0000號授信綜合額度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綜合額度共計新臺幣(下同)3億8,800萬元或等值之美金或他種外幣,以供被告力霸公司於授信期限內向原告辦理短期授信時之循環使用,授信期限自91年11月3日起至92年11月3日止,利息遲付逾1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同意原告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如有遲延或喪失期限利益情事,應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對遲延本金及利息計收違約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息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息20%計收,並約定如有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或聲請公司重整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嗣於93年2月2日簽訂系爭契約第1次增補契約,將系爭契約期限展延至93年11月3日止,被告自92年11月3日起逐月清償100萬元,利息於展延期間改按原告基準放款利率加碼年息0.954%機動計息;另於93年3月31日簽訂系爭契約第2次增補契約,將系爭契約期限展延至93年11月3日止,利息自93年4月1日至93年8月31日止改按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1.45%機動計息;復於93年12月21日簽訂系爭契約第3次增補契約,變更系爭契約期限自93年11月3日起,展延至96年8月31日止;又於94年12月28日簽訂系爭契約第4次增補契約,約定授信放款餘額不得循環動用。詎被告力霸公司於95年12月29日向本院聲請公司重整,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347,303,54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被告丁○○○、乙○○、丙○○、甲○○為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擔連帶保證清償責任。又中央信託局於96年7月1日與原告合併,中央信託局為消滅公司,原告台灣銀行為存續公司,概括承受中央信託局之權利義務。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債權請求金額表、利率表、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約定書、額度內用款簡明請示簽、放款帳卡明細、第1次增補契約暨約定書、第2次增補契約、第3次增補契約、第4次增補契約、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乙○○、甲○○所不爭執,其餘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資料以供本院參酌,依原告所提之上開證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47,303,548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予宣告假執行。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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