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08號
98年度易字第357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8年7月17日將其裁定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