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108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7選任辯護人 吳忠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7年5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8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嗣經第七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蔡廣昇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書記官戴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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