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戊○○上二人共同 何旭苓 律師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被告丁○○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華南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三人因被告丁○○所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七八號),經原告二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吳坤芳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