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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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之規定,於給付被害人 陳水妗 補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害人對於被告之請求權。但被害人陳水妗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