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712號
聲請人紐奧良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7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大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土地銀行信義分│96年3月30日│55,000元│CT0000000││││司 楊世忠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