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99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素卿┌───────────────────────────────────────────────────┐│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9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懷特新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懷特新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