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04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阿舜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43號、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177、3419號、基檢100年度執助字第480、539號、100年度執字第2911、2913號、101年度執字第3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阿舜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阿舜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號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8至12號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先予敘明。
三、查受刑人朱阿舜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4至7號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附表編號8至12號前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8至12號所示之罪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35號受理,並於101年10月9日判決,於101年11月12日確定,是以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郭廷耀附表:受刑人朱阿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9年9月29日│100年5月18日│100年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99年度偵字│基隆地檢100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第13119號│偵字第1646號│字第953號│├───┬────┼─────────┼─────────┼─────────┤│最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547│100年度基簡字第134│100年度易字第202號││事實審││號│4號│││├────┼─────────┼─────────┼─────────┤││判決日期│100年4月29日│100年9月5日│100年6月16日│├───┼────┼─────────┼─────────┼─────────┤│確定│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547│100年度基簡字第134│100年度上易字第202││判決││號│4號│9號││├────┼─────────┼─────────┼─────────┤││判決│100年8月23日│100年10月11日│100年9月29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480號│字第2911號│字第2913號│││(士林地檢100年執││(上訴不合法定程式│││字第3177號)││而駁回上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0年1月24日│100年3月3日│100年3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88、657、73│偵字第288、657、73│偵字第288、657、│││1、759號│1、759號│731、759號│├───┬────┼─────────┼─────────┼─────────┤│最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8│100年度審簡字第108│100年度審簡字第108││事實審││1號│1號│1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8日│100年9月8日│100年9月8日│├───┼────┼─────────┼─────────┼─────────┤│確定│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8│100年度審簡字第108│100年度審簡字第108││判決││1號│1號│1號││├────┼─────────┼─────────┼─────────┤││判決│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100年10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助字第539號(士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419號│││)│││(編號4至7四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4日│100年4月28日│100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0年度毒│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88、657、73│字第2322、2331、33│字第2322、2331、33│││1、759號│63、4793號│63、4793號│├───┬────┼─────────┼─────────┼─────────┤│最後│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8│100年度易字第335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事實審││1號││││├────┼─────────┼─────────┼─────────┤││判決日期│100年9月8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確定│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審簡字第108│100年度易字第335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1號││││├────┼─────────┼─────────┼─────────┤││判決│100年10月3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是│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0年度執│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51號│││助字第539號(士林│(編號8至號5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地檢100年度執字第│徒刑2年10月)│││3419號)││││(編號4至7號4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1日│100年5月16日│100年5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基隆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322、2331、33│字第2322、2331、33│字第2322、2331、33│││63、4793號│63、4793號│63、4793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確定│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100年度易字第335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之│否│否│否││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051號│││(編號8至號5罪,經原審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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