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394號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和解筆錄原告即聲請人 高婉瑜 被告即相對人 鄭鈞 祐以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394號就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10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書記官高曉涵
二、到庭和解關係人:原告即聲請人高婉瑜到被告即相對人鄭鈞祐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原告即聲請人與被告即相對人均同意本件以新臺幣(下同)壹
拾萬元達成和解,並經原告即聲請人高婉瑜當庭點收確認無訛。
㈡原告即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筆錄當庭給閱承認並無異議後始簽名於後:
原告即聲請人高婉瑜被告即相對人鄭鈞祐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高曉涵審判長法官蔡廷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高曉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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