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764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志隆合茂塑膠工廠、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茂塑膠工廠之工廠登記公示資料及最新變更登記資料。
二、債務人洪志隆、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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