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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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218號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偵查期間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其自行繳納後,已將其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在卷可稽。嗣其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等情,亦有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拘提無著覆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分別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林念祖法官鄧敏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