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74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定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邱玉汝法官葉力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勝群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