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芳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芳明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109年度安保字第1199號),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查,被告謝芳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9年9月23日草療鑑字第1090900359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依前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毀。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成分備註1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1.驗前淨重0.3996公克,驗餘淨重0.3909公克2.見執聲字卷第5頁之109年度安保字第11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2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1.驗前淨重0.9503公克,驗餘淨重0.9362公克2.見執聲字卷第5頁之109年度安保字第11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3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1.驗前淨重0.1213公克,驗餘淨重0.1099公克2.見執聲字卷第5頁之109年度安保字第11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4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甲基安非他命1.驗前淨重0.3135公克,驗餘淨重0.3009公克2.見執聲字卷第5頁之109年度安保字第119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