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4號聲請人 蔡南弘 債務人 王紳凌 相對人 王鐸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紳凌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3月24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據、透支、貼現、票據、保証。
(六)清償日期:民國106年5月22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按照年息6%計算。
(九)違約金:每百元每日以壹角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紳凌,債務額比例1分之1。
嗣債務人王紳凌於民國106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清償日為民國106年5月22日,約定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詎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00,000元及遲延利息、違約金等,雖債務人王紳凌已於民國106年8月22日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與相對人王鐸澧,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南區下橋子頭段210-61,67510000分之522臺中南區下橋子頭段210-191810000分之52編號建號基地坐落--------------門牌號碼建築式樣主要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2780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主要用途:集合住宅主要建材:鋼骨造層數:27層十七層:86.25合計:86.25陽台:11.88全部臺中市○區○○○路000號17樓之1共有部分:下橋子頭段12696建號,面積:478.1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下橋子頭段12749建號,面積:197.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下橋子頭段12839建號,面積:4,067.3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6分之1下橋子頭段12840建號,面積:4,74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