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家慶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036號、第2037號、第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美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