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告 蘇美文 被告 蘇俊銘 被告 蘇正勝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62,083元【計算式:〈(土地部分依承受價格計算)326,000+1,988,000+274,000+2,586,000+418,000+2,560,000+3,057,000〉+〈(房屋部分門牌號碼166之1號、168之1號按承受價格及一樓所佔比例計算、168號則按一樓之課稅現值計算)(344,000÷147.66×73.83)+57,000+(313,000÷120.16×67.18)+(1,086,000÷471.11×220.54)+(15,600+281,300+43,800)〉=12,462,0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7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