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7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侯勝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執字第一五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侯勝裕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一、二案件經定應執行刑一年確定),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美足附表:
一、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一○○年易字第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
二、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一○○年一月二十一日以一○○年易字第七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
三、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一○○年三月十四日以一○○年易字第一七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於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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