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34號原告 何榮傳 被告 余滿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05月17日下午05時0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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