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419號聲請人 蘇建智
蘇文宏 蘇炳松 蘇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第四點關於「由被繼承人 蘇康福 之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由被繼承人 蘇康男 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