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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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葉秀琴 即 葉罔 受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542元,應繳裁
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5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文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