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字第57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顏顗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瑞祥 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未逾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