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南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潘 昱達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2年08月07日南市警四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昱達 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壹支、子彈(外殼)參發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潘昱達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2年7月17日21時4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觀夕平臺停車場。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潘昱達於警詢時自白該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
、及子彈(外殼)3發,係放置於伊父親開設之紀祥企業社
所有,而由伊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副駕駛座
後座,且上開瓦斯空氣槍及子彈均為伊所有。
㈡經查,為警查獲之槍枝經移送機關以氣體動力式槍枝動能初
篩報告表檢測結果,其射擊單位動能未過16焦耳/平方平分
而未具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殺傷力,惟該把槍枝外
型酷似真槍(參附卷相片),並能發射彈丸,且被移送人亦
自承伊之所以攜帶該槍枝係要測試槍枝之強度,其攜帶槍枝
且欲供試射之行為,客觀上已足認有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
會安寧之程度。
㈢經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子彈(
外殼)3發。並有移送機關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氣
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1份、及照片12張
在卷可稽。
㈣至被移送人固辯稱伊並不知道攜帶該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
係違法之行為云云,惟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不
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條定有
明文,是被移送人上開辯解應非可採。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之非行
。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其行
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情狀,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扣案之類似真槍之瓦斯空氣槍1支、子彈(外殼)3發,為被
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所用
之物,併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予以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