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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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0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0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謝沛鴒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4日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簡字第83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併宣告緩刑
2年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7年度撤緩字第149號裁定,撤銷該案緩刑確定。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又所犯為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8條第
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