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1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雅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清算程序費用新臺幣6,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清算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補提任職於岑宇企業社之民國114年5、6月份之薪資證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與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達成協商每月分別還款新臺幣(下同)5,595元、2,975元、2,396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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