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7年度湖小調字第9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小調字第906號
原   告 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iTouManWai
被   告  林立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戶籍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應認該址為被告之住所地,依前揭
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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