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861號原告中華超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永誠 律師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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