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廣田進口廚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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