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賴玉庭 即全國機車行被告己○○○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法院書記官蕭雅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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