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斗小字第一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郭怡廷
訴訟代理人 郭佩青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柒萬伍仟貳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
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述利
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零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簡易庭提出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