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三一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正本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扣除在途期間一日,於九十年二月十三日(星期二)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於同年二月十五日始提起上訴(見上訴狀原審法院收文戳),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張傳栗法官李英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倪淑芳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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