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 律師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3754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7月27日上午11時3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彩燕
書記官 林姵妤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筆錄、互助會簿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林姵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