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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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22號
原   告  顏主甯
被   告  楊嘉瑜
兼法定代理  辜京瑩

       楊秋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嘉
  瑜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嘉瑜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1,574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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