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四一號
原告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奐璋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春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額之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新台幣一百七十八萬二千三百七十八元,該裁定業於九十一年十月一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憑,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 官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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