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六二號
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仁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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