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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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叁捌玖公克,取樣供驗餘零點壹貳肆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14
0號扣案安非他命1小包(送驗淨重0.1389克,驗餘淨重0.1240克),經送請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第2級毒品,此有該鑑識中心99年
4月15日憲直刑鑑字第0990000661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著有明文。本件經核屬實,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